近日,經安徽省委、省政府同意,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印發了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》。該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框架、程序規范、權限責任、結果運用等,充分體現了安徽省委、省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,對依法推動督察向縱深發展、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、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。
《實施辦法》分為六章,在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》的基礎上,結合安徽省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踐和做法,對部分內容做了細化完善,提高了《實施辦法》的可行性和指導意義。其中,第一章“總則”明確了起草目的、督察形式、督察計劃管理等;第二章“組織機構和人員”明確了領導小組、督察辦、督察組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和有關要求等;第三章“督察對象和內容”明確了督察的對象和內容,并對“回頭看”、專項督察、進駐監察等作出具體規定;第四章“督察程序和權限”對督察工作的主要環節和程序迸行明確,對督察方法和權限進行界定,并對督察問責和信息公開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;第五章“督察紀律和責任”明確了督察組、督察對象、有關部門的責任;第六章“附則”明確了解釋單位、生效時間等事項。
《實施辦法》緊扣安徽實際,突出地方特色。主要亮點包括:一是明確了四種不同的督察形式。詳細規定了例行督察、“回頭看”、專項督察、派駐監察的對象、形式、內容等,四種形式互為補充。二是對督察內容進行了細化,結合安徽省當前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,將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治、河(湖)長制、林長制執行、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情況等內容納入督察。三是將經過前兩輪省級督察實踐檢驗的工作程序、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等進一步固化和明確下來,如明確了典型案例公開、整改工作“四個清單”等具體要求,細化了各環節的工作時限等。
為進一步強化督察權威,《實施辦法》還就黨政領導干部責任追究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移送檢察、監察或者司法機關等作了具體規定。同時,在2019年9月出臺的《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規定》基礎上,進一步強調了督察組、被督察對象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紀律和責任。 |